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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俗河维修冰箱哪家好(易俗河维修冰箱哪家好啊)

当前栏目:新闻动态/发布时间:2023-04-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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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拓展:


自2月份开始

湘潭县开展布署打击非法转运、贩卖野生动物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侦办涉疫情刑事案件4起

均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办理的案件中非法狩猎案3起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1起!

(1)方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年03月14日8时许,湘潭县森林公安局接匿名报警称:湘潭县易俗河镇一居民方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了“鹰具帽子眼罩鹰头套鹰猎鹰纯牛皮老鹰遮光罩训鹰用品”,怀疑方某某收购并饲养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接报警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随即前往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方某某在2019年12月初在易俗河镇百花农贸市场内向一名流动摊贩购买了1只疑似“雀鹰”的活体鸟类。

购买鸟类后,方某某使用手机淘宝软件从淘宝店铺“中华鹰鹘苑”处购买了训鹰工具,因方应焱无饲养经验所购买的鸟类在短时间内死亡,其购买的训鹰工具均未被使用,鸟类死体被其妻子丢弃在垃圾桶内。

民警在2020年3月14日向嫌疑人方某某调取了其使用自用手机拍摄的 “雀鹰”鸟类的照片,聘请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4张调取的图片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图片中鸟类种属为松雀鹰(隼形目鹰科鹰属松雀鹰),保护级别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济价值25000元。

现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2)王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0年03月20日8时许,湘潭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湘潭县云湖桥镇新中塘村(原新南村)村民王某某自2020年2月份以来,为防止自家菜园的菜被野生鸟类啄食,将用来猎捕鸟类的粘网设置在自家的菜园旁。至案发结束,王清明设置的捕鸟网共捕获5只野生鸟类,野生鸟类均被其加工处理后存放在自家冰箱内,准备食用。嫌疑人王清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于2020年3月24日对嫌疑人王某某设置的捕鸟网(部分)及5只鸟类冻体进行扣押,扣押后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嫌疑人王清明猎捕的5只鸟类冻体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2只较小的鸟类冻体为同一种属,为雀形目鹟科鸫属乌鸫,非保护动物;3只较大的鸟类冻体为同一种属,为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珠颈斑鸠,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现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3)王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0年03月19日08时许,接湘潭县林业局提供信息,称有群众匿名举报:在云湖桥镇新中塘村有人使用捕鸟网进行捕鸟,接警后民警前往新中塘村进行调查。经走访调查,发现云湖桥镇新中塘村村民王某某在2019年10月使用捕鸟网进行了捕鸟,并在其家中发现4只鸟状冻体,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

湘潭县森林公安局在2020年3月23日聘请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家中发现的鸟状冻体进行司法鉴定,由于4只鸟状冻体外形、大小、特征一致,经湘潭县林业局森保部门证明,属于同一类型,仅提取其中编号为1的鸟状冻体的部分组织作为王某某非法狩猎案的检材送往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送检编号为1的鸟类冻体来源于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山斑鸠streptopelia orientalis。山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现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4)易俗河镇八角村非法狩猎案

2020年3月31日11时许,县森林公安局接县林业局信息称:有群众通过拨打县长热线举报在湘潭县芙蓉大道第196号路灯旁的一块油菜花地中有人设置粘鸟网捕鸟,接警后,县森林公安局立即安排民警进行调查。

经调查,民警在易俗河镇八角村立新组靠芙蓉大道的一处油菜花地中发现了一张用竹竿支起的粘鸟网,网上粘有8只鸟类尸体,均已死亡,部分腐烂发臭。通过对当地群众的走访,该粘鸟网系易俗河镇八角村立新组村民郭某友、刘某银一同设置。目的是为拦截捕获野生鸟类,以防野生鸟类啄食其油菜花苗,郭某友、刘某银此种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

经鉴定,其二人所狩猎的野生鸟类为山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和为雀形目鹟科鸫属乌鸫,非保护动物。

2020年4月6日对郭某友、刘某银进行刑事立案。现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湘潭县对全县范围内37家养殖场进行封闭隔离,掌握全部养殖场所野生动物存栏数量,封控可能携带病毒的蛇类15467条、蓝孔雀718只、野鸡990只、黑水鸡800只、竹鸡200只、黑斑蛙31500公斤,野猪14头。加强线索摸排,截止到4月30日,出动警力512人次,车辆125车次,每天分组对县城城区、乡镇农贸市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等重点地段进行巡查执法,对易俗镇吴家巷社区出入口进行检查、检测,检查相关场115处,摸排并调查相关线索21条。严格查处狩猎野生动物行为,收缴的蛙类1000余只、处理蛇类25公斤,收缴捕兽夹31套,拆除捕鸟网1200平方米。疫情防控期间,湘潭县接待和处置涉疫情类的上访、纠纷、举报、矛盾、市长热线等各种形式的舆情事件共13起,及时稳妥处置部分青蛙、蛇等野生动物养殖户到县集访、百花菜市场家禽经营户因屠宰问题到县集访事件事件。加大禁止非法狩猎的宣传力度,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制作宣传牌120块,在湖南卫视、湖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对专项行动进行了宣传造势。

法 条 援 引

1.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2.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回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来源 | 湘潭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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